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综保区、景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明晰行政许可权力边界、规范行政许可运行,为企业和群众打造更加公平高效的审批环境,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和《自治区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新政办发〔2022〕46号)要求,现公布《自治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并就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编制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㈠ 落实清单编制责任。自治州、各县市人民政府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审改牵头机构)负责梳理上级设定、本地区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本地区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编制本地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上一级审改牵头机构。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乡镇(街道)行政许可清单编制和发布工作。
㈡明确清单编制要求。将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行政许可事项实行精准认领,事项范围不得超出上级清单范围,确保事项同源、统一规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需逐项明确事项名称、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基本要素。各县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需于2022年10月底前编制完成并予以公布。
㈢及时动态调整清单。健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动态管理机制,及时更新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有关要素内容,确保清单与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及时有效衔接,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决策协调联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等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与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保持一致。
㈣严控新设行政许可。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不得新设行政许可。确需新设的,必须严格履行行政许可设定审查程序,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并在起草说明中专门作出说明。司法行政部门在草案审查阶段,应当征求审改牵头机构意见。州、县市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对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或者增设行政许可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处理,予以纠正。
二、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
㈤科学编制行政许可实施规范。2022年10月、11月底前,州、县市分别对本级清单内的行政许可事项逐项细化完善实施规范,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已明确的实施要素,下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保持一致或者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优化调整。
㈥依法依规办理行政许可。2022年10月、11月底前,州、县市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实施规范分别更新调整办事指南,在相关业务办理系统、自治区政务服务网站、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站)等平台和场所实施同步更新,并汇集至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行政许可管理系统,做到线上线下同源发布、同步更新、内容一致。办事指南一经公布,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收费、数量限制等,不得超时限办理行政许可,但可以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合理优化调整。在严格执行办事指南的同时,通过推行告知承诺、集成服务、一网通办、跨省通办等措施,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
㈦优化线上线下审批服务。州、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实施机关要依托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行政许可管理系统,推动同一事项在不同地区、层级和业务系统实现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要按照“网上办理优先、线上线下并行”要求,规范线上办事服务,统一网上办事入口,优化网上办事指引,提升网上办理深度。优化线下服务功能,规范政务服务场所设置,健全帮办代办服务体系,持续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化线上线下审批服务深度融合,创新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应用场景,切实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满意度。
㈧严肃清查整治变相许可。严格落实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求,严禁有关行政机关和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备案、证明、目录、计划、规划、指定、认证、年检等名义要求行政相对人经申请获批后方可从事特定活动。州、县市审改牵头机构要会同司法行政等部门,加大清理整治工作力度,坚决避免扩大审批范围、实施变相行政许可等行为。对实施变相行政许可的,采取停止实施、调整实施方式、完善设定依据等措施及时予以纠正。
三、全面加强清单事项监督管理
㈨明确监管重点。对列入清单的事项,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监管主体充分评估实际情况和风险隐患,科学划分风险等级,明确监管重点环节,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管政策,提升监管精准性、有效性。其中,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健康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要依法依规重点监管,守牢质量和安全底线。与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的监管事项,纳入“互联网+监管”平台监管事项动态管理系统。
㈩确定监管主体。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规定,确定监管主体;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规定未明确监管职责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确定监管主体。对多部门共同承担监管职责的事项,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实施综合监管。有关部门之间就监管主体存在争议的,报同级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十一)健全监管规则。州、县市监管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务院、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对调整实施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主管部门要会同实施机关,明确监管主体、监管职责,逐项制定监管规则和标准,加强指导培训和监督检查,防止一放了之。对取消或许可改为备案的事项,主管部门要逐项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防止监管缺位。
四、统筹做好清单实施保障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州直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加强统筹协调,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及时研究解决清单管理和行政许可实施中的问题,统筹推进行政许可事项等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确保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发挥实效。
(十三)做好工作衔接。自治州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本系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加强上下层级间的沟通协同;要积极主动与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对接,指导各县市做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和管理工作,构建分级负责、事项统一、权责清晰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系。各县市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际,细化相关要素。
(十四)强化监督问效。梳理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纳入2022年自治州人民政府绩效考评体系。州、县市审改牵头机构要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梳理及实施情况的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对实施清单管理、改革创新许可实施方式、进一步便利企业群众办事的典型经验和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托政府门户网站、“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加强行政许可执法监督,对违法违规编制清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实施变相许可等问题,主动加大监督力度,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对于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附件:自治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2022年10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