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自治州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州党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㈠ 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拟订自治州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办法、规章草案、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大额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离休人员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等政策、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自治州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政策。
㈡ 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承担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编制自治州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
㈢ 组织拟订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拟订贯彻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的方案并组织实施。
㈣ 组织拟订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医药服务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㈤ 拟订并贯彻落实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
㈥ 制定自治州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生育保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㈦ 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落实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组织制定自治州异地就医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指导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
㈧ 完成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㈨ 职能转变。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㈩ 与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二、领导工作分工
党组书记、副局长胡晨晖同志,主持州医疗保障局全盘工作。负责班子建设,主管信息化建设、党建、党风廉政、意识形态、乡村振兴、党务政务公开、政务信息(督查)、干部教育、“访惠聚”等工作,分管信息中心。
党组副书记、局长吐尔逊江·木拉提别克同志,主持州医疗保障局行政工作。负责医疗待遇保障、深化医保制度改革、医保经办服务、“放管服”改革、信访、民兵、爱国卫生、红十字会、湖北援博、乡村振兴、人大政协建议提案办理、统战、民族团结、平安建设、军民共建、计划生育、妇联等工作,协助党组书记开展党建和“访惠聚”工作,分管业务二科、服务中心。
党组成员、副局长肖长兴同志,分管机关工程项目(基本建设)、机关财务、固定资产、组织人事(老干)、医疗保障规划、医药价格及招标采购、基金管理、依法行政、普法、纠风、行政效能建设、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会、宣传、教育培训、档案、保密、纪检监察、联系长江路社区等工作,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分管办公室、业务一科、基金中心,协管服务中心。
审核人:王钢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