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负责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工作;指导实施自治州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拟订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自治区和自治州有关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安排工作;监督各县(市)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工作落实情况;拟订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㈡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自治州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㈢负责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工作;拟订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建议;制定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
㈣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自治州统一定额,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㈤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销售、房屋权属转移、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㈥监督管理自治州建筑市场,规范各方主体行为;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
㈦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供水、供气、供热和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㈧指导自治州村镇建设;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村镇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自治州重点(示范)镇建设工作;指导并组织实施自治州农村安居工作。
㈨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指导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㈩综合管理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负责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对自治州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以及消防设计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震后重建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市政设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十一)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工作;指导编制建筑节能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建设行业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合作交流、技术创新与成果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建筑节能等科技示范项目。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人民防空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三)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和拆除以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工程审批、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制定城市防空袭预案;指导群众防空组织(人民防空专业队)建设和防空防灾演习演练;组织指导疏散体系建设;战时组织群众开展防空袭斗争;组织开展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工作。
(十四)负责人防信息保障和防空警报建设;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组织开展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城市重要经济目标单位拟订和落实各项防空保障方案。
(十五)完成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审核人:张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