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严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机关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因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由局党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对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局机关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和纪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府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纪律的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科室和个人,按以下制度追究责任: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科室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科室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科室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局党组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八条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科室及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并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委纪。
第九条 被追究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者,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