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政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请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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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群众救助 |
最低生活保障 |
转发《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beat365体育亚洲网页版_365bet网上足球_亚洲365bet体育民发〔2021〕16号)、《关于提高全州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beat365体育亚洲网页版_365bet网上足球_亚洲365bet体育民发〔2022〕32号) |
县(市)民政部门 |
本地区户籍家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实现就业的,自就业之月起12个月内,其家庭低保待遇不变;计算家庭收入时扣除申请前12个月发生的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费用,符合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 |
城市低保标准为616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为5916元/年(精河县实行城乡一体化为7392元/年)。 |
㈠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者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对机构收到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等方式进行。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具体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㈢公示期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城市低保每月发放,农村低保每两月发放 |
城市低保每月15日前发放,农村低保2、4、6、8、10、12月每月15日前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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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转发〈关于印发民政部新修订〈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beat365体育亚洲网页版_365bet网上足球_亚洲365bet体育民发〔2021〕14号)、《关于提高全州困难群众救助标准的通知》(beat365体育亚洲网页版_365bet网上足球_亚洲365bet体育民发〔2022〕32号) |
县(市)民政部门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1200元/月;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为1200元/月,分散供养为690元/月;(自理、半自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200、400、1300元/月) |
㈠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㈢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 ㈣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
每月发放 |
分散供养对象每月15日前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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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关于提高全州困难群众救助标准的通知》(beat365体育亚洲网页版_365bet网上足球_亚洲365bet体育民发〔2022〕32号) |
县(市)民政部门 |
福利机构收养孤儿、社会散居孤儿 |
福利机构收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1610元/月,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1150元/月。 |
(一)福利机构收养孤儿申请审批程序:1.福利机构申请。由福利机构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报所属民政部门审批。2.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审批情况,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花名册》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汇总表》送同级财政部门,并报送地(州、市)民政部门备案。(二)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审批程序:1.监护人申请。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2.居(村)民委员会调查。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4.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
每月发放 |
社会散居孤儿每月15日前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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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 |
《关于印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的通知》(新党办发〔2011〕31号) |
县(市)民政部门 |
80周岁以上老年人 |
80-89周岁,50元/月; 90-99周岁,120元/月; 100周岁以上,200元/月。 |
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地按照个人申请、居(村)委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县(市、区)老龄办审查、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实行三级审批、三榜公示。 |
每季度发放 |
3、6、9、12月每月15日前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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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补贴发放频次”指每月一次、每季度一次、每半年一次、每年一次、每批次等;2.“发放补贴时限”指补贴项目具体发放时限,如每15日前;3.补贴政策文件为最新政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