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9年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新财购〔2019〕86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州2019年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原则
本次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要求,坚持“纵向联动、统一标准、分级检查、依法处理”的原则,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其中:检查人员应当由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业务人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抽取采购人代表、集中采购机构代表、社会代理机构代表等人员作为检查组成员。
自治州财政局统筹全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对县(市)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制定检查计划,明确工作要求,汇总分析本地区监督检查情况、每月月底前向自治区财政厅上报当月监督检查工作开展进度。
二、检查范围
本次监督检查的范围按照检查比率不低于25%且检查数量不少于15家的要求抽取代理机构进行检查,从中国政府采购网、新疆政府采购网上完成登记的代理机构名单范围内(包括本地注册及外地注册本地执业的代理机构),抽取部分代理机构实施检查(附件1),原则上2018年已经检查过的代理机构不列入本次检查范围。本次检查主要针对2018年度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每家代理机构抽取5个项目,项目不足5个的全部检查;对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活动,随机抽取部分项目进行检查;对集中采购机构,一并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程序参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程序执行。
三、检查内容及时间
本次检查结合《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突出采购需求管理、绩效管理等改革要求。检查内容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主要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10个环节。检查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办法和规范性文件等(见附件2)。检查时间从2019年11月开始,具体安排如下:
㈠ 自行检查阶段(2019年11月1日至11月25日):各县(市)财政部门要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被检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整理被抽检采购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和资料,对照检查依据对2018年度执业情况形成自行检查报告、2018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见附件3),一并报送财政部门。
㈡ 书面审查阶段(2019年11月25日至12月15日):各县(市)财政部门成立检查工作组,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财政部检查指标体系(另发)初步掌握采购项目的操作执行情况,编制工作底稿。
㈢ 现场检查阶段(2019年12月16日至12月31日):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各检查组进一步到被检查单位实施现场检查,与被检查单位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对有异议的问题,代理机构可以作出说明)。
㈣ 处理处罚阶段(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15日):各级财政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2020年2月1日前各县(市)财政部门将本地区处理处罚信息报送自治州财政局,由自治州财政局统一报自治区财政厅。
㈤ 汇总报告阶段(2020年2月16日至2月29日):2020年2月12日前各县(市)财政局汇总形成本级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并报自治州财政局;2020年2月25日前自治州财政局将汇总形成的全州监督检查工作报告报自治区财政厅。
四、工作要求
㈠ 检查过程中,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履行检查程序,遵守检查纪律,依法处理违法违规问题。不得借监督检查工作干预代理机构的正常工作或接受代理机构的财物、宴请等。
㈡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指标体系》开展检查工作,检查范围和依据不得超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有关要求,确保检查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杜绝随意扩大检查内容和检查依据。
㈢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要求,及时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全面公开相关信息,涉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新疆企业信用信息平台一并公布。
㈣ 各级财政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应当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指标体系》《检查工作底稿》、行政处罚相关资料及证据依据全部归档,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检查档案,并妥善保管。
㈤ 各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监督检查工作,认真组织自查自纠,强化内部控制管理,提高依法执业水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报送2018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表、2018年度执业情况自查报告和被检查项目相关资料,并对提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对代理机构存在提报项目不全、故意瞒报漏报、擅自修改档案材料等问题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理处罚。
附件:1.2019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依据文件清单
2.2018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表
3.被检查政府采购项目相关资料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财政局
2019年11月17日
附件1
2019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依据文件清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3.《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
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6.《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7.《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
8.《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财库〔2015〕36号);
9.《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10.《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
11.《关于中央预算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核前公示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15〕8号);
12.《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13.《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号);
14.《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15.《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
16.《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
17.《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18.《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19.《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
20.《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
21.《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22.《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2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6〕96号);
24.《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9〕101号);
25.《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09号);
26.《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120号);
27.《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6〕425号);
28.《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2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30.《财政部 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3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32.《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34.《财政部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59号);
35.《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
36.《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
37.《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财库〔2011〕15号);
38.《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财办库〔2015〕2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39.《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的通知》(财办库〔2015〕352号);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
40.《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财办库〔2015〕111号);
41.《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4〕122号);
42.《财政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165号);
43.《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50号);
44.《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63号);
45. 其他政府采购制度办法。
附件2
2018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表
代理机构(加盖单位公章):
序号 |
采购编号 |
采购项目名称 |
采购人 |
采购结果公告时间 |
中标、成交金额 (万元) |
财政部门审批采购方式 |
采购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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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质疑 |
有无投诉 |
有无废标 |
组织形式 |
公开招标 |
邀请招标 |
竞争性谈判 |
竞争性磋商 |
单一来源 |
询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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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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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被检查政府采购项目相关资料
请按照以下清单报送被检查政府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并加盖代理机构单位公章,检查资料将不予退还。如项目有多次招标(采购)过程的(含分包、废标、重新招标采购等),应报送所有相关分包、废标、重新采购等资料,并按照1个抽检项目计算。
1.委托代理协议
2.进口产品及采购方式批准文件
3.采购计划书或申报表
4.招标(采购)文件
5.所有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
6.评标(评审)标准
7.评标(评审)报告
8.评审录音录像(现场检查时提供)
9.采购人授权函及评标书面介绍材料
10.定标文件
11.采购合同文本
12.质疑书及质疑答复
13.投诉处理决定
14.其他有关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