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做好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洪涝干旱(以下简称“洪旱”)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工作规则》《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旱情等级标准》(SL424—2008)、《国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州范围内突发性洪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洪旱灾害包括:河流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人为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1.4.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常备不懈、协调联动的原则,立足防大汛、抗大旱、抢大险、救大灾,切实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
1.4.2防汛抗旱工作实行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3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1.4.4抗旱用水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先抗旱、后发电,科学调度,优化配置,全力保证人畜饮水,最大程度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用水需求。
2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2.1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
自治州设立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
2.1.1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领导、指挥、组织、协调全州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制定自治州防汛抗旱政策法规、规章制度;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指导制定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等;监督落实重要河流、重点城市、重要工程和重点地区防汛抗旱责任人;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大洪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调度运用影响重大的防洪抗旱工程设施,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指导督促受灾县市做好灾后处置和恢复生产等有关工作。
2.1.2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机构
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设总指挥1人,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指挥若干人,由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博尔塔拉军分区、第五师双河市、武警博尔塔拉支队等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自治州党委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有关中央驻博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2.1.3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见附件)分工负责,加强沟通联系,高效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时主动向自治州指挥部报送防汛抗旱工作开展、重要事项、突发事件、水雨情、险情灾情及其处置情况,及时提出相应分析材料和意见建议,并按照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安排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2.1.4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为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自治州应急管理局,主任由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自治州水利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职责:承担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提出需要由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研究解决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协调解决防汛抗旱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负责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会议筹备、组织和会务工作,完成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协调、监督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落实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部署;组织拟定自治州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组织防汛抗旱会商,分析研判形势,提出应对方案与意见建议;掌握和发布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和防汛抗旱开展情况;组织协调自治州重大洪旱灾害应急救援及救灾工作,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和管理防汛抗旱专家队伍;指导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协调队伍调动;调配防汛抗旱物资、装备;组织指导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组织指导重大洪旱灾害应急处置的调查评估工作。
2.2流域防汛抗旱组织机构
自治州直属的博尔塔拉河、精河流域设立流域防汛抗旱组织机构,由流域所在县市人民政府、第五师双河市有关团场和流域管理机构负责人组成,流域防汛抗旱组织机构组成单位和人员报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其办事机构设在自治州水利局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承办流域防汛抗旱组织机构日常工作。
自治州直属流域防汛抗旱组织机构在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所辖流域内防汛抗旱工作,落实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和自治州水利局防汛抗旱有关要求,执行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协同流域内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共同做好流域防汛抗旱工作。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指令统一由自治州水利局下达到各流域防汛抗旱组织机构及其办事机构执行。
2.3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县市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党委、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协调并指挥本地区防汛抗旱工作,其组成单位和人员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备案,同时应设立办事机构,承担其日常工作。
2.4第五师双河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第五师双河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负责所管辖区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做好所管辖区域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工作。
2.5其他防汛抗旱组织机构
水工程(水电站)建设管理单位以及有防洪抗旱任务的大中型企业、铁路、公路、工矿以及商业、旅游、物资等部门,应当设立防汛抗旱组织机构,在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防汛抗旱工作。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3汛(旱)前准备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强化汛(旱)前准备,增强全民预防洪旱灾害和自我保护意识,把日常化的防汛抗旱应急演练与普及防汛抗旱知识、提高全民应急自救能力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树牢水患意识和防范意识,树立科学用水观念,增强全民节水意识。
3.1组织准备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须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设置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落实并公布重点城市、重要河流、水库(水电站)、重要设施防汛抗旱责任人;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要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
3.2工程准备
加强各类水利工程设施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在汛前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水电站)、涵闸、泄洪渠、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防护的县市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3.3预案准备
自治州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成员单位要及时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各类河流、水库(水电站)、水利枢纽监测预警预报方案、运行调度方案、防汛抢险应急预案、防御洪水应急方案(超标准洪水防御预案)及山洪灾害防御预案、人员转移避险方案等预(方)案。针对河道堤防险工险段和病险水库,要制定工程抢险方案。以上预(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并组织实施。
3.4物资储备
防汛抗旱应急物资实行分级储备。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储备必需的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生活类救灾等物资,合理配置,落实紧急调运中人力、车辆等保障措施;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3.5信息化建设
自治州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不断完善应急指挥调度等系统(平台)建设,做好防汛抗旱信息资源共享,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抢险救灾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建立具备灾情研判、信息共享、快速响应、指挥调度、应急联动等功能的一体化指挥系统平台。
3.6防汛抗旱检查
以单位自查、行业检查、综合检查的方式,以责任制、体制机制、工程设施、预案编制与演练、物资保障、队伍建设、值班值守、人员转移避险等方面为重点,查找薄弱环节,限期整改,消除隐患,确保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
3.7防汛日常管理工作
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河流、湖泊、水库、人工水道、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处置。
4监测预警预报
4.1监测预警信息
自治州应急管理、水利、气象、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密切联系,建立定期与不定期相关专家联系会商机制,加强协同联动、会商研判,形成防御合力。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开展综合监测会商研判及综合监测预警发布;水利部门负责水情、墒情、工情监测预报及预警发布;气象部门负责气候、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及预警发布;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及预警发布;负有具体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城市内涝监测预报及预警发布;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旱情信息,做好农业抗灾救灾指导工作;其他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各部门(单位)要及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各相关成员单位报送监测预报预警信息,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向各成员单位发送综合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会商研判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天气、高影响天气、洪旱灾害风险作出评估,提早发布综合预警信息,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灾害风险防范应对准备。
4.2工程信息
4.2.1当河流出现警戒水位(流量)以上洪水时,各级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渠首、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生洪水的县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流域防汛抗旱组织机构应及时向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重点河流干流重要堤防、渠首、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30分钟内报送信息至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河流警戒水位由水文部门根据警戒流量确定,自治州各主要河流警戒流量分别是:博尔塔拉河温泉站为60m3/s、博乐站为80m3/s,精河山口站为100m3/s,大河沿子河沙尔托海站为110m3/s,乌尔塔克赛河阿合奇站为90m3/s。
4.2.2当堤防、涵闸、渠首、泵站等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发出预警。同时,向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巡查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抢险决策。
4.2.3在水库(水电站)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当水库(水电站)出现险情时,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要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巡查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大中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按照信息报送和处理相关规定及时向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报送信息。当水库(水电站)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第一时间向水库(水电站)溃坝洪水风险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并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
4.3预防预警行动
4.3.1河道洪水预警
当河流发生警戒水位(流量)以上洪水时,各级水利、水文部门应做好水情监测预报工作,必要时设立临时监测点或进行巡测,跟踪分析河流洪水的发展趋势,滚动预报最新水情,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凡需涉外通报上下游汛情的,按照相关规范程序执行。
4.3.2洪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近期会出现较大降雨时,自治州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涝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防洪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单位及时转移人员。
4.3.3山洪灾害预警
山洪灾害易发区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建立山洪灾害预警预报设施和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落实信息报送制度,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组织转移,并按规定报告。
4.3.4干旱灾害预警
自治州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制度,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针对干旱发展趋势以及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4.3.5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受影响区域群众发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4.3.6蓄滞洪区预警
当蓄滞洪区启用时,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迅速启动预警系统,按照事先制定的人员转移避险方案,做好人员转移避险安置。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5.1.1按洪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Ⅰ、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总指挥签署命令,Ⅲ、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经总指挥授权的副总指挥签署命令。
5.1.2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做好防范应对准备工作,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5.1.3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关系重大的水利、防洪工程调度;一般情况下,自治州水利局负责组织实施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洪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当按照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涉及弃守堤防或破堤泄洪、水库(水电站)应急泄洪时,由自治州水利局提出运用方案报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执行。其它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由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5.1.4洪旱灾害发生后,由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5.1.5洪旱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党委、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直接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并及时报同级党委、人民政府。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5.1.6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党委、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5.1.7因洪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水污染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党委、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5.2Ⅰ级应急响应
5.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⑴某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大洪水;
⑵主要河流的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⑶水库发生垮坝;
⑷多个县市发生特大干旱;
⑸多座城镇发生极度干旱;
⑹灾害造成死亡(含失踪人员)30人以上。
5.2.2Ⅰ级响应行动
⑴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参加。
⑵视情况可依法宣布洪水影响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启动防汛抗旱Ⅰ级应急响应,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协调军队和武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抢险队伍、民兵等救援力量参加应急处置,并将情况上报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⑶自治州人民政府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工作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⑷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慰问、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受灾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开展抗洪抢险、抗旱救灾、人员转移安置等工作。情况严重时,提请自治州党委常委会听取汇报并作出部署。
⑸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
⑹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守。收集核实水(雨)情、工情、汛(旱)情、灾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措施等信息。在各种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措施。
⑺水利部门及相关流域机构(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权限调度水工程、防洪工程,开展洪水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安排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开展受灾群众的救助工作,协同粮食和物资储备、水利等部门紧急调拨应急救灾物资、防汛抗旱抢险救援物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组织力量及时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铁路、交通、民航部门为人员、物资运输提供运输、道路通行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公安部门维持灾区社会秩序。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并根据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支援各地抗洪抢险、抗旱救灾。
⑻发生洪灾的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启动Ⅰ级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进入紧急防汛期的有关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守,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坝)查险和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各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党委、人民政府和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5.3Ⅱ级应急响应
5.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⑴一个流域发生大洪水;
⑵重要河流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⑶多个县市发生严重洪水灾害;
⑷个县市发生严重干旱或一县市发生特大干旱;
⑸多个城镇发生严重干旱;
⑹灾害造成死亡(含失踪人员)10人以上,30人以下。
5.3.2Ⅱ级响应行动
⑴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或经授权的副总指挥主持会商,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参加。
⑵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协调军队和武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抢险队伍、民兵等救援力量参加应急处置,及时将情况上报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区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并通报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出由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受灾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开展抗洪抢险、旱灾救助、人员转移安置等工作。
⑶自治州人民政府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工作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⑷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水(雨)情、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协调、指导各地各部门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在各种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措施。
⑸水利部门及相关流域机构(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权限调度水工程、防洪工程,开展洪水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水文、气象部门加强对水情、雨情的监测和预报,并将变化情况随时上报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安排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开展受灾群众的救助工作,协同粮食和物资储备、水利等部门紧急调拨应急救灾物资、防汛抗旱抢险救援物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组织力量及时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铁路、交通、民航部门为人员、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公安部门维持灾区社会秩序。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并根据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在24各小时内加派工作组、专家组人员,支援各地抗洪抢险、抗旱救灾。
⑹各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情况,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行使相关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守,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库、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相关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县市党委、人民政府和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5.4Ⅲ级应急响应
5.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⑴多个县市同时发生洪水灾害;
⑵一县市发生较大洪水;
⑶重点河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⑷水库出现严重险情;
⑸多个县市同时发生中度以上的干旱灾害;
⑹多城镇(县城)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⑺1座城镇(县城)发生严重干旱;
⑻灾害造成死亡(含失踪人员)3人以上,10人以下。
5.4.2Ⅲ级响应行动
⑴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
⑵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及时向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汇报相关情况。根据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地方防汛抗旱工作。
⑶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值守,密切关注汛情、旱情发展变化。
⑷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相应工作。
⑸相关流域机构(水工程管理单位)加强汛(旱)情监视,加强洪水预测预报,做好相关工程调度。
⑹相关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工程、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党委、人民政府和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当地财政部门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公安部门维持灾区社会秩序。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5.5Ⅳ级应急响应
5.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⑴多个县市同时发生一般洪水;
⑵重要干流堤防出现险情;
⑶水库出现险情;
⑷多个县市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⑸多座城市(县城)同时因干旱影响正常供水;
⑹灾害造成死亡(含失踪人员)1人以上,3人以下。
5.5.2Ⅳ级响应行动
⑴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或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主持会商,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协调指导灾区防汛抗旱工作并将情况上报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
⑵相关流域机构(水工程管理单位)加强汛(旱)情监视,做好洪水预测预报和调度,并将情况及时报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⑶相关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工程、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或组织抗旱;派出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县市党委、人民政府和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5.6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6.1河流洪水
⑴当河流洪水水位(流量)超过警戒水位(流量)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坝)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请求动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军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⑵当河流洪水流量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流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闸门泄洪,启动泵站抢排,启用分洪河道,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当需启用重要蓄滞洪区、弃守堤防或破堤泄洪、水库(水电站)应急泄洪时,根据洪水预报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由自治州水利局提出运用建议方案报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执行。当地人民政府做好蓄滞洪区启用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织蓄滞洪区内人员转移、安置,分洪设施的启用和无闸分洪口爆破或机械扒口准备。接到命令后,当地人民政府要立即实施分洪。
⑶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县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力,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5.6.2山洪灾害
⑴山洪灾害应急处置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⑵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降雨量较大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发出警报,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村组或旅游区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⑶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⑷当发生山洪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应急管理、水利、自然资源、气象等有关部门(单位)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⑸若山洪灾害引发泥石流、滑坡等次生地质灾害堵塞河道,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⑹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失踪,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组织安排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紧急开展人员搜救,在险情、灾情紧急的情况下,地方人民政府可直接向驻军部队提出救助请求,组织医疗队伍对伤员进行医疗救治。必要时向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5.6.3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⑴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重要河流干流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大中小型水库垮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告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并由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上报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和自治区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⑵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5.6.4干旱灾害
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订相应的抗旱预案和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⑴发生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受灾地县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抗旱预案的规定,可采取下列措施: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强化对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启用应急备用水源或者应急打井、挖泉;设置临时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或者临时在河流沟渠内截水等,动用水库死库容等;利用可使用的非常规水源;组织实施人工增雨;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压减供水指标;限制或者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限制或者暂停排放工业污水;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⑵发生轻度干旱和中度干旱,受灾地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抗旱预案的规定,可采取下列措施: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或者应急打井、挖泉;设置临时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或者临时在江河沟渠内截水,必要时可动用水库死库容等;利用可使用的非常规水源;组织实施人工增雨;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
以上措施涉及其他行政区域的,应当报共同的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者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涉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应当提前通知有关部门(单位)。旱情解除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取水和截水设施,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单位)。
5.6.5供水危机
⑴当发生供水危机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⑵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和供水水量,确保水质达标。
5.7信息报送和处理
5.7.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处置突发险情灾情过程中,事发地、事件处置相关部门应第一时间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向同级党委、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现场指挥机构要设立信息专报员,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汇总,并与当地党委信息工作部门、人民政府值班室保持密切联络,及时、主动报送信息。要建立信息跟踪和佐证机制,保证信息报送及时准确和延续性,要及时续报应对处置突发险情灾情过程中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事发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所采取的具体措施等,要阶段性全面反映灾害情况,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准确数量,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5.7.2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上报。
5.7.3信息报告内容
⑴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地时间、地点、规模范围、受灾人口、应急响应措施、调动抢险救援人员和装备物资情况、转移安置人口数量、遇难(失踪)人数、需应急救助和过渡期生活救助人数、倒塌损坏房屋数量、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洪涝灾情的常规统计工作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洪涝突发险情灾情的紧急报告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执行。
⑵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投入设施设备装备物资等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水库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5.7.4报告程序
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分为首次报告和续报,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签发。紧急情况下,可以采用电话或其他方式报告,并以书面形式及时补报。报告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报告。
⑴事件首报:突发险情、灾情发生后的首次报告指确认险情或灾情已经发生,应在30分钟内以电话或其他方式将所掌握的有关情况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并以书面形式及时补报。当发生重特大突发险情或重大灾情时,所在地的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在重大突发险情或重大灾情发生后30分钟内报告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报告当地党委、人民政府。河流重要堤防、涵闸等设施和中型水库发生的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立即报告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⑵事件续报:续报指在突发险情、灾情发展过程中,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及抢险救灾的变化情况,对报告事件的补充报告。续报内容应按要求分类上报,并附险情、灾情图片。续报应延续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
⑶信息审核: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发地县市及相关部门突发险情灾情信息后,第一时间再研判核实,迅速报送自治州党委信息科、自治州人民政府总值班室,文字信息经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自治区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5.8指挥和调度
5.8.1出现洪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5.8.2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和防汛责任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5.8.3发生重大洪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5.9抢险救灾
5.9.1出现洪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5.9.2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方案和措施,供当地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5.9.3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有关部门(单位)的资源和力量,水利等相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及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重要河流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抢险队伍实施。
5.9.4处置洪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5.10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5.10.1自治州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5.10.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5.10.3出现洪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安置工作。
5.10.4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党委、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5.10.5对转移的群众,由事发地党委、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按照已制定批准的应急预案转移路线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5.10.6出现洪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现场实际,按照《突发卫生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分级响应,及时调度指挥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力量赶赴受灾地区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执法监督、心理危机干预和灾后卫生防疫等工作,必要时,根据现场情况设立医疗卫生救护站(所)。
5.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11.1出现洪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党委、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5.11.2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5.12信息发布
5.12.1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5.12.2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武警的,由军队、武警有关部门审核。
5.12.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新闻记者进行采访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5.12.4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地方,其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根据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审核和发布。
5.13应急结束
5.13.1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5.13.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单位)补办手续;受灾当地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偿补种。
5.13.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及影响。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通信行业承担防汛抗旱通信保障职责。
6.1.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确保信息畅通。堤防、水库、水电站、大中型闸涵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6.1.3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6.1.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以及互联网、手机APP、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⑴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等有关部门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水利部门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
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储备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满足抢险急需。
6.2.2应急队伍保障
⑴防汛队伍
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参加应急抢险,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调动军队、武警参加抢险的,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支援需求,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⑵抗旱队伍
在抗旱期间,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抗旱服务组织在干旱时期,积极为受旱地区农民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提供抗旱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6.2.3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2.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6.2.5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洪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和灾区防疫消毒;医疗机构要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开展巡医问诊,抢救伤员等工作。
6.2.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洪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组织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6.2.7物资保障
⑴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救灾物资保障、协调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等工作。
⑵防汛抢险物资储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规范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和数量,结合本地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确定。
⑶抗旱物资储备。自治州干旱频繁发生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
⑷抗旱水源储备。严重缺水城市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6.2.8资金保障
自治州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相应安排的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用于自治州遭受严重洪旱灾害的防汛抢险、通讯、物资储备和抗旱用油、电以及险工险段加固维护、水毁工程修复补助等。县市人民政府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相应安排的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用于当地的防汛抗旱工作。
6.2.9社会动员保障
⑴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旱的义务。
⑵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洪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洪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⑷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旱责任人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6.3技术保障
依托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完善自治州、县市、乡镇(街道)、村队(社区)四级互联互通的计算机通信网络、异地视频会商系统,优化防洪调度方案,构建防汛抗旱“一张图”,整合防灾减灾信息资源,提升洪旱灾害监测、信息互联、风险识别、指挥调度、情景模拟、灾情统计等技术支持能力。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防办能力建设,提高工作水平。各级防办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洪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6.4宣传、培训和演练
6.4.1公众信息交流
⑴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⑵当主要河流发生超警戒水位(流量)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发布汛情、旱情、灾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6.4.2培训
⑴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自治州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培训的主要对象为县市、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行政责任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技术人员。
⑵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严格考核、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⑶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抗洪抢险应急部队的培训由beat365体育亚洲网页版_365bet网上足球_亚洲365bet体育消防救援支队、博尔塔拉军分区和武警博尔塔拉支队统一安排,有关部门(单位)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6.4.3演练
⑴自治州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每年应定期不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⑵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⑶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习,由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
7善后工作
洪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旅游区恢复、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对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7.1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7.2水毁工程修复
7.2.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每年汛前,应完成影响当年工农业生产和群众生产生活的水毁工程功能修复工作。
7.2.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监测、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7.3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7.4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每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8附则
8.1名词术语定义
8.1.1防御洪水方案: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河流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等方案的统称。
8.1.2抗旱预案: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8.1.3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或临时性服务机构,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及城市饮水安全、农业抗旱、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行业主管部门领导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指导。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8.1.4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8.1.5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8.1.6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8.1.7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8.1.8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10%以下。
8.1.9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10%~15%。
8.1.10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15%~20%。
8.1.11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20%以上。
8.1.12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8.1.13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在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8.1.14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8.1.15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8.1.16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30%以上,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电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8.1.17大型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人以上500万人以下的城市。
8.1.18中型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的城市。
8.1.19小型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的城市。
8.1.20大河:指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
8.1.21中小河流:指流域面积大于200平方公里,小于3000方公里的河流。
8.1.22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江河、湖泊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5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由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各流域管理机构防汛抗旱组织机构、各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河流、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8.3沟通与协作
积极开展与疆内其他地州、国内其他地区的防汛抗旱减灾交流,借鉴国内先进地区和发达国家防汛抗旱减灾工作经验,进一步做好我州洪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国际河流水情信息交换按我国与相关国家签署的关于提供汛期水文情报的协议进行。
8.4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5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自治州主要河流及山洪沟洪水频率表
3.自治州主要山洪区域洪水量级划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