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消除疫情对政府采购工作的不利影响,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在稳经济、促发展方面的政策功能作用,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好近期经济工作的行动方案》(新党办发〔2022〕41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集中采购管理,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
按照《财政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165号)有关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对纳入交易中心的集中采购机构要加强考核与指导,应依法履行对集中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政府采购集采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依法履行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职责,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对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违规收取费用。对于分散采购项目,交易中心不得强制代理机构进场交易。
二、加大扶持力度,助力中小企业复工复产
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落实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新财购〔2022〕22号)精神,落实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要求、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价格优惠等规定,扩大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规模,助力中小企业复工复产。
三、规范采购文件获取管理,消除中小企业准入门槛
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等规定,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的,应当免费提供。电子版采购文件应当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新疆分网(政府采购云平台)发布,并免费向供应商提供,不得通过设置密码、收费平台注册、线下邮箱发送等形式,限制供应商下载电子采购文件或变相售卖电子采购文件。
严禁在采购文件获取阶段违规设置资格审查或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执行。
审核人:赵国庆